土地整合流程
一、土地整合的情形
一是未进入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申请人向属地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局”)申请整合周边国有未供应地。二是在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合规性审查过程中土地权属核实后发现有国有未供应地的需要整合的。
二、土地整合程序
(一)对第一种情形,未进入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申请人即向区局提出土地整合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土地整合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区局向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该地块被整合的意见。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回函同意后,将拟整合用地同步纳入拟建项目规划范围信息图,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同意后,由区局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备注:本合规性审查意见包含XX平方米待整合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XX用地,待取得《土地整合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和拟建项目规划范围信息图(标注拟整合土地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
第二种情形,由区局在合规性审查意见中明确告知有可整合的国有未供应地。待申请人填写《土地整合申请表》并向区局提出土地整合申请后,区局向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该地块被整合。被整合土地提供方回函同意后,区局出具《合规性审查意见》和拟建项目规划范围信息图(标注拟整合土地位置、面积和用地性质),并将该项目纳入项目合规库。
(二)区局按程序出具《关于XX公司整合土地的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该规划条件应明确备注:1.该规划条件在土地整合批准前仅作为地价评估使用;2.该整合用地经正式批准后,该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继续有效;3.如整合方案未经批准,则此规划条件自动失效;4.该规划条件有效期为一年;5.本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是整合土地后的“整体条件”而非单独为拟整合地块出具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申请人持区局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意见》以及被整合土地提供方的意见,委托市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开展地籍测绘并出具《勘测定界图》。
(四)被整合土地业主委托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开展被整合土地评估(备注:评估结果用于签订《土地移交及地价款结算协议》,评估结果有效期半年)。
(五)由申请人按《土地整合申请表》(见附件)中要求前置要件准备,并向市局窗口提出申请。
(六)市局按程序办理土地整合事项,取得《整合意见的批复》,并按批复内容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七)申请人完成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的签订和土地移交后,按照成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设置的流程开展净地审查、文物勘测、水电气迁改前期咨询等工作。
(八)整合后的用地完成项目生成前置服务阶段后,按程序办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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