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造林绿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新区财政局、规划建设局、社会发展局、各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为规范**新区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造林绿化产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造林绿化土地流转程序
(一)根据新区造林绿化总体安排,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年度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计划,提请新区工管委研究议定后确定造林绿化流转土地目标任务,任务分解至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执行。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土地流转工作,包括土地流转宣传发动、前期摸底调查、面积核实及合同签订等项工作。同时负责委托第三方测绘机构对流转土地进行实地测量制图,明确流转土地权属、座落、四至及流转面积等相关信息。
(三)流转土地用地单位确定后,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用地单位及前期委托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共同组成流转土地交接小组,各方对流转地块座落、边界及面积确认无误后,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同各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签订流转土地合同。
(四)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工作台账,对土地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同时分别报送纸质和电子流转台账档案至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资金拨付与管理
(一)造林绿化土地流转用地单位为社会力量的土地流转费用,按照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面积及补助政策,社会力量于每年3月1日前将当年应付土地流转费用一次性足额缴付至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拨付至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当年新增流转土地所需资金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造林绿化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资金额度后,于当年3月1日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拨资金申请,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并及时将土地流转预拨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各街道办事处当年新增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流转土地测绘数据和流转台账报送至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造林绿化流转土地面积、是否交付使用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确认后的土地流转面积上报土地流转资金申请,在前期预拨土地流转资金的基础上实行多退少补。
(三)往年造林绿化流转土地所需资金,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所需资金额度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上报资金需求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造林绿化土地流转资金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四)根据财政部门资金使用统一安排,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时将年度土地流转资金拨付各街道办事处。此后,由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土地流转资金拨付至相关村委会及农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造林绿化验收及奖补资金拨付管理
(一)造林工程完成后,各街道办负责统计辖区范围内的当年新造林数据并于6月30日前上报新区林业部门,新区林业部门于8月30日以前组织完成造林综合核查工作,由街道办将造林核查数据分发至各村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统一汇总并予以更正。
(二)按照《**新区造林绿化工作奖补的意见》确定的奖补政策,根据造林核查结果,对验收合格的造林主体给予奖补。所需奖补资金优先使用上级造林绿化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新区林业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拨付。
四、加强组织领导
新区造林绿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造林绿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得到有效推进。农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造林绿化土地流转经费及奖补资金的保障;各街道办要做好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流转面积核实和流转费用拨付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造林绿化流转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大力宣传推进造林绿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和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为更好地开展造林绿化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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