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至,童工红线碰不得
现阶段,各年龄段学生已进入暑期欢乐时间,但有些花季少年却早早的想踏入社会或者正在寻找暑期兼职工作,有的用人单位和中介,在明知对方属于童工,却依旧雇佣或者为其介绍工作。
对于企业而言,违法使用童工法律风险大、违法成本高,百害而无一利,作为企业经营者要牢固树立依法用工意识,切实知晓童工红线是不可逾越的,杜绝侥幸心理。
一、童工的定义
依照《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下列情形属于使用童工
(一)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生产经营场所从事各种形式劳动,并计付或者变相计付劳动报酬的。
(二)以勤工俭学名义安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的。
(三)以实习、教学实践、职业技能培训为名,安排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性劳动或其从事的劳动已超出学习和培训目的、时限、内容,影响其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
三、使用童工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为童工介绍工作也一样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注意!雇佣童工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违法使用童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信用造成影响。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法》规定,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决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四、用人单位如何避免使用童工
企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的时候应该认真审核员工的基本信息,尤其是针对暑期等短期用工高发时间段,切实杜绝使用童工的情况发生。
(一)认真审查员工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对照片,通过体检、审查学历文凭等方式确定员工实际年龄。
(二)谨慎使用在校实习生、劳务派遣工、暑期工,使用过程中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相关协议,并核对身份信息资料,规范企业用工管理。
(三)对企业内年龄偏小的员工主动询问、核实情况,及时发现童工使用问题并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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