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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交通现象调研思考(精选多篇)

时间:2025-04-04 07:12:13
混合交通现象调研思考(精选多篇)(全文共14983字)

第一篇:混合交通现象调研思考

08交通行业展览会市场研究报告中国交通软件交流基地大型城市活动综合交通专题 xxrtie轨道交通产业榜评选 混合交通是一种客观现象, 所谓混合交通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其含意是不同的。在经济发达国家,公路上行驶的基本是汽车,混合交通是特指车速较高的小型汽车与车速较低的大型汽车所组成的交通,即行驶车辆之间存在的“速度差”;在我国, 混合交通所指的是自行车、机动车、行人组成的混合交通,这种混合交通引发的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增加、城市环境不断恶化、运输效益下降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地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降低了道路通行能力,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难度。因此,如何从道路建设、科学交通管理、整顿交通秩序、加强政府职能等措施来减少混合交通相互之间的干扰,降低交通事故率是当前人们关注的问题。

1 我国典型的交通混合现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混合

1.1 机非混合形成的原因

在过去计划经济情况下的企业办社会带来的居住与就业接近,居住与其他设施混合的特点造成居民出行距离较短。而自行车恰好适合近距离出行,因此步行、自行车成为最适合的出行方式。而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增长迅速,在我国,机动车的大量增加只是近 20 年的事情。早期的城市交通表现为机动车较少,居民出行以步行与公交为主 ( 早期的自行车价格昂贵 ) ;中期表现为机动车较少,居民出行以自行车为主 ( 自行车开始普及 ) ,目前则表现为私人交通机动化迅速发展、机非冲突加剧。在我国的城市发展过程中,并没有给规划师更多的时间去寻找廉价、高效的路网分流体系。如果不存在这种体系,那么机非混合就必然存在,

1.2 机非混合交通存在的问题

( 1 )导致交叉口通行能力降低

我国目前常见的三块板道路(此处三块板道路为广义概念,即人行道、自行车道、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断面交通组织方式,而不是狭义的具有分隔带的道路断面),已经基本解决了路段上的机非混行问题,路段的通行能力与车速基本可以保证,主要是交叉口的混行问题没有解决。交叉口汇聚了不同方向的交通流,当混合交通流进人道路交叉口时,会产生分流点、冲突点和合流点,这些特征点的存在,直接影响着交又口的通行能力,机非混行使交叉口的通行能力远远低于路段,已成为城市路网中最常见、最普遍和最直接的交通拥堵发生源、交通事故多发地;而且机非混行对理清道路功能、减少汽车尾气污染起到了消极作用。

( 2 )路网布局模式的不断恶化

我国城市路网还存在支路普遍缺乏的现象。由于城市干路缺少下一个层次的路网系统,适于商业活动的土地供给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大多数居民以自行车出行为主,自行车、公

交、步行、机动车均集中在干路上。自行车具有轻便灵活的特性,易停放,宽敞的人行道刚好提供了停车场所。最初为顺路购物,伴随交通量增加,主干路两侧的小规模商业活动逐步升级,最终导致“交通性商业街”的诞生。如果能够从路网上将自行车与机动车分离,那么沿自行车道的商业街将吸引自行车出行者到此购物。对于步行者来讲,在自行车专用道两侧行走将比在机动车道两侧行走更具安全性,同时也会减少汽车尾气对健康的损害。

( 3 )行人过街困难

我国大多数城市的居民出行意向调查表明,行人过街困难、不安全是主要交通问题之一。三块板道路断面大,必然造成行人过街困难。而最大的困难并不是道路宽度问题,而是分

隔护栏问题。设立分隔护栏的主要目的在于规范自行车的交通行为,而自行车交通行为失范与自行车流量大、法不责众的思想观念有关,与城市道路交通商业功能混合有关。

( 4 )不利于自行车使用者的身体健康

骑自行车是体力运动,骑行时呼吸加快。机动车排出的尾气刚好被骑自行车的人吸入,自行车使用者首当其冲地成为汽车尾气的受害者。

2 解决对策

如何减少混合交通相互之间的干扰,降低交通事故率是当前人们关注的问题。混合交通是无法消除的,产生诸多问题的根源不是混合交通的“混合”而是“混乱”,所以制定解决公路混合交通问题对策的原则是尽量减少交通冲突和各种交通方式的相互干扰,使混合交通流有序流动。

2.1 加强基本建设,挖掘现有交通设施的潜能,重视城市交通规划

城市道路和交通设施建设是城市发展的一项基本建设,是搞好交通的一个前提条件。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应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多方筹集资金,力争在较短期内,把道路建设和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配套齐全。新建道路和旧城区道路改、扩建时,要充分考虑混合交通所带来的危害,应大力发展三块板道路,提高道路隔离化程度。在交通量大的路口应修建立体交叉,在一些平交路口和立交功能不全的交叉路口,可考虑设置自行车,行人天桥或地道,优化道路结构,减少瓶颈路,断头路,实施路口渠化,以保证道路畅通。

而对于一些中小城市,由于建设资金相当有限 , 交通设施建设的速度永远跟不上交通需求增长的速度,因此首先应该从现有道路着手,充分挖掘现有道路的潜能,用现有空地,开辟停车场,在居民区开辟小客车路线,既方便群众,又会减少自行车量,开辟巷道形成区内小规模道路网,以增加道路通行能力加强交通管制。

此外,要加强重视城市的交通规划。在道路密度大且有次要道路可以利用的地区或是在大规模改建或新建城市,在制定交通规划中可以考虑建设独立的自行车道路系统。这种路网结构将为自行车和机动车提供互不重叠的路网系统,彻底消除了混合交通存在的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干扰问题。

2.2 科学合理的调整交通,加强疏导指挥

科学合理地调整交通,能够有效地减少易堵路段、路口,缓解交通阻塞。要对城市各主要道路的交通流分布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掌握特点规律,认真分析易堵路段、路口形成的原因,研究制订科学的对策。

运用法规和物体隔离手段,从时间上或空间上进行交通分离,使交通流在道路网上分布均衡,各行其道,互不干扰;依据交通法规,有选择地在一些道路上,对某种交通参与者给予在时间上或秩序上优先行驶的权力;利用行政命令采取错时上下班手段,从时间上降低高峰段和提高低峰段,从空间上把某些过分集中的交通量分散开来,以消除交通阻塞拥挤。

( 1 )机动车、自行车的空间分离

在没有条件建设独立的自行车道系统的地区,要尽量作到机动车、自行车的空间分离,且两种车道之间有实物分隔,增加驾驶员的安全感,从而减少干扰,提高通行能力。在自行车流量大的路段可考虑修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分行道;在路口上,可以采用交通渠化或简易立交的方法,让机动车、自行车分流行驶在不同的空间。

( 2 )机动车、自行车的时间分离

在平交路口,还可以通过交通信号控制,实现机动车、自行车的时间分离,用较少的投资达到增加能力的 ……此处隐藏10545个字……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加上目前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滥用职权、执法违法、随意收费、任意罚款、以权谋私、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等现象屡见不鲜导致民众对城管群体不满。

城管的暴力执法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表现在:

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弱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城管本是相关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在城市管理方面的执法者,然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野蛮执法偏离正常轨道,有悖于国家相关的法律精神,这会削弱城管在执法中的法律权威。同时城管是代表政府进行城市管理的执法,在执法中的不当行为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形象,影响政府与群众的关系。

城管执法出现如此多问题的原因在于:

城管执法制度上的缺失是根源首先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处于不利的地位。城管执法行使的是一种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由城管局统一行使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机关则不再行驶相关职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对城管执法机关履行职责的活动,原来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但是在实际的城管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原归属其管辖的违法现象不闻不问,市城管执法得不到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城管执法制度使城管执法既处于城市管理的末端,又是城市管理的第一线。使得执法者既要直接面对被执法对象并行使自由裁量权,又成为裁量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既开罚单又当面索要罚款的执法方式在程序上存在不合理性,不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虽然城管队伍经历了13年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法律缺失外,城管执法更没有规范的执法程序可以遵循,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执法过程难以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此外针对城管执法的相关监督机制没有建立,使得执法过程中超越法律范围的事时有发生。

执法主体不文明是主观原因,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屡屡发生。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是激化城管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间的矛盾,导致暴力执法的主观原因。

执法的工作性质和环境是可观原因由于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起步较晚,执法队伍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其中一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少数执法人员的个体素质与执法要求差距较大。另外,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暴力案例屡屡发生。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是激化城管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间的矛盾,导致暴力执法的主观原因。

分析上述原因,要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的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转变城管执法理念现代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当人们的需求与城市管理的要求想矛盾时“人的需求”应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对强者的肯定,又要对弱者进行有效的照顾和关怀,既要满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满足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体现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市民主体的观念。城管部门要从原有的不文明执法中吸取经验,转变城管执法的理念,成为为人民服务,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的好公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就体现为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相对人谋出路。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百姓需求是政府的责任,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更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只有政策引导得当,城管执法相对人才会选择合作守法的生活方式。以在个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威震写分散在城市中心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是商贩们的生计问题得到解决,并满足市民的需求,融洽市民与政府的关系。

2、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规,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另外,城管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

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有一套切实合理的程序可循。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易程序应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3、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管理人员必须要严格要求,让高素质的人员进入城管队伍,把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清理,形成良好的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制通过思想教育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4、加强城管执法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制度化的文化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城管执法,支持城管执法。

通过采取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在具体政策上更多地体现执法相对人和公众的权益、加强非政府组织在城管执法中的运用、完善城管执法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配套制度的建设等对策,可以有效地使城管执法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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