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时间
第一周
授课顺序
第1次课
课程类型
理论课
学时分配
2学时
方法手段
讲授法、讨论法
使用教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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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名称
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要求
1、了解我国教育法制的发展历程
2、理解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3、掌握依法治教的内容与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难点:依法治教的主体;教育法规体系结构。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及步骤
备 注
讲授新课内容、步骤:
第一节我国教育法制的历史进程
1、 封建社会教育法制建设
从其表现形式来看,开始只是皇帝对与教育有关的具体事务发布的诏令,隋唐以后,其逐步发展为行政法典的一部分。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学校设置、教学经费、教师管理、学生学业品行管理、科举制度等。
2、 中国近代教育法制建设
真正的中国教育立法,可以说从中国近代开始,近代的教育立法主要体现在对学制的规定上。
1912年9月初,教育部正式公布了学制系统框架,因当年为壬子年,所以又称作壬子学制。1922年11月1日进行了“新学制”的改革,以大总统令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这一学制也称为“壬戌学制”。由于该学制采用的是美国式的六三三分段法,又称“六三三学制”。
3、 中国现代教育法制建设
从1961年至1963年,中共中央先后批准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三个工作条例,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我国学校教育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原则,制定了各级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这三个条例在我国的教育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的许多内容至今仍具指导意义。
4、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教育法制建设
1980年2月12日,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建国以来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我国颁布了《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掀起了教育立法的热潮,被看作是新时期教育立法的真正启动。该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教育权、提高民族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后,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特别规定。1992年,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义务教育的具体实施作了全面的规范。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教育史上第一部有关教师的专门法律—《教师法》,它规定了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和逐步提高教师待遇的基本原则。1995年3月,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教育法》出台,它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的战略地位和“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基本原则,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教育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制定其他教育专项法律和配套的法规规章提供了法律依据及保障。
第二节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依法治教
1、 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2、 依法治教的主体
凡是和教育相关的政府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可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依法治教的主体,就是参与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3、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4、依法治教的内容
依法治教的内容,主要包括教育立法、教育普法、教育执法、教育司法、教育守法、教育法律监督、教育法律救济等方面。其中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核心体现。
5、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教育法制体系基本构成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1、 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
教育法规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分,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法律有机整体。
2、 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对整个教育全局起宏观调控作用,或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法律,高于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其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
3、 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第四节教育法律规范
要点:
1、 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的教育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是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细胞。具有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
2、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互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法定条件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行为准则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准则的基本要求;法律后果是指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
A、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
2、授权性规范: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
B、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力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力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C、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类规范。
2、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这种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
结合中国历史,讲解中国教育法制的发展,有利于同学们的理解。
通过依法治教主体的广泛性给同学们确立依法治教的基本观念
教学小结:了解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进程,确立依法治教的基本观念,了解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思考
与
实践
1. 在讲教育法制进程时,结合同学们已有历史知识,引导学生思考教育法制和时代背景的关系,使同学们更好地理解;
2. 在讲依法治教时,引导学生思考实践中一些常见的不依法治教的例子,从而使同学们知道依法治教任重而道远;
3. 通过让同学们自己对比和思考的方法使同学们深入领会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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