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敬老院的老人和福利院的孩子
--关爱弱势群体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学生社会实践是一项内容丰富、寓意深刻的活动,它是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了解国情,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形式,为了积极响应十八大的号召,学校开展了“鼎力中原梦 青春勇担当”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们光荣的开始了我们的社会实践。
现阶段,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日益成为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弱势群体问题,促进弱势群体的就业,生活,福利保障问题,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深化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不容回避的问题了。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的对策研究,现在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于是,我们小分队,也决定亲自去体验,调查,感悟一下弱势群体的相关生活。所以,我们的调研主题就是关爱弱势群体,我们选择的实践地点就是许昌市社会福利院和许昌阳光敬老院。本文试图从大学生的视角去解析一下有关弱势群体的问题,希望能有不一样的想法,擦出不一样的火花。
一、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生活状况
我们去了许昌社会福利院看脑瘫儿童,那里的环境和基础设施还算是不错的,首先许昌社会福利院,坐落在相对偏僻的地方,没有喧闹的环境,对于那些儿童的恢复是不错的,内部的布局,卫生看上去也蛮不错的样子。我们志愿者陪孩子玩的时候,心里还算踏实一点。后来我们又去了阳光敬老院,一进走廊,我就闻到了刺鼻的味道,是的,我承认,老人年纪大了,可能会有味道,可是不是与洗的不勤也有关系呢。其次,我看到了,做饭的地方,当然厨房是不能进的,外边的洗菜池看上去真的不干净。由于暑假天气酷热,敬老院的人员也为他们准备了绿豆汤,看上很欣慰,但是,满满一大锅,放到室外,我看到了苍蝇。总之,敬老院的环境说不上脏乱差,至少不敢恭维。这是我们调研的两个地方,那么,我们能不能以此去猜测一下其他的相关机构呢。是不是和它们有相似问题,或者更严重呢。为此,我还在网上百度了一下,就有相关报道说敬老院是饲养场,虐待老人,虐待儿童等问题。目前来看,敬老院老人们和福利院孩子们生活状况确实值得担忧。
二、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问题
关于福利院
1封闭式管理。我看到那些脑瘫儿童,衣食住行都在院内完成的,连他们学知识也在院内,除非有工作人员的带领,他们都不能去院子里,更不能说院外玩耍了。如此一来,他们的社交范围都在福利院内,几乎失去外界的接触。封闭的环境不利于孩子们的人格培养,或许会孤僻,更容易出现自闭吧。
2长期探望者少,儿童缺少与人交往的经验,沟通能力差,社会适应力差。问及工作人员只有14%的人会长期探望,43.7%的是随着单位来的一次性活动。
3缺少正规的亲子交流,无法提供持续性的照顾,真正愿意领养的少之又少。仅有18.9%的表示愿意真正领养。
4工作人员性别比例失调,专业程度差。我看到福利院清一色的都是女性。是的,女生更细心,但是这个问题正如幼儿园老师大部分是女生是一样的,孩子身上缺少阳刚之气。只有女性的陪伴对孩子的成长也是不好的。
5所接触的传媒比较少,知识面狭窄。他们大部分时间看动画片。图书也少。
关于敬老院
1、敬老院管理工作还不够规范
资料显示民政部1997年出台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6个年头,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急需上级部门尽快出台新的敬老院管理办法。虽然近期出台了新的《老人权益保障法》,从管理机构方面是健全了。但敬老院管理模式还没有列人规范化、法制化。
比如:敬老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还没有具体化、法制化、有条件地方办起来了,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办起来了。只不过是条件标准有差异。这只能是因地制宜而罢。住宿生活条件存在着区别很大,没有形成统一管理章程和模式。
2、地方财力有限,集中供养难以保障。敬老院五保对象生活费、医疗费、医药费等支出大多依靠民政局管理,财力难以承受。所以对大量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敬老院只能是心有余力不足
3、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老化、待遇低,安全措施、硬件服务跟不上。我看到阳光敬老院都是老人服务老人。据调查了解,有些敬老院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弊病。具体表现在供养服务队伍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护理知识,业务不熟练,服务工作不到位。有的敬老院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规范,硬件建设与内部管理不够衔接。
三、当前敬老院老人和福利院儿童的一些建议
对福利院的建议
1.福利院尽量多组织活动,让儿童有给你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增加其社会交往能力,与人沟通能力,和社会适应力。
2.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家庭寄养,使其充分的感受家庭的温暖
3.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招募有知识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使其福利院儿童得到很好的照顾。
4.政府加大对福利院的建设,提供更好的岗位报酬和政策的支持,这样既可以提供更好更全面的人才服务福利院,顺便还可以当前一些人就业难的问题。
5.我看到有些很小的孩子就被抛弃,他们有不同的疾病。我看到的就是脑瘫儿童。那么,能不能减少脑瘫儿童的出生率呢。杀死一条生命看上去好邪恶的样子。但是对于结婚的人们,是不是可以做好婚前体检,定期去检查宝宝,宝宝有病果断听医生的,该打掉的就打掉,是不是太邪恶了,可是减少这些儿童的出生率,对于家庭和社会都有利。有时候,妈妈一个不忍心,结果造成了自己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所以,生个健康宝宝很重要的。
6.所以我觉得这个时候可以提倡一下,少生优生。
对敬老院的建议
1、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尽早出台现行《敬老院管理办法》,要从管理模式、管理渠道、管理途径、管理办法上,使其能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强化政府职责。多部门多渠道投入资金,鉴于目前各敬老院供养标准偏低,日常开支有困难,有缺口问题,财政应继续加大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资金投人,让五保老人享受到社会温暖,在这片福地安享幸福晚年。
3、树立服务工作新理念。从调查了解情况来看,我认为是否让五保对象都能到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首先取决于五保对象的自主选择和意愿。对身体条件差、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即使他们不愿人住,仍应全力动员,确保对象入住。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注意提高集中供养的管理水平并予以稳定的财力保障。
4、动员全社会上下增强慈善意识。扶老帮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培育人们的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的广大公众认可度。并树立慈善典型,激发人们参与慈善的热情,培育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
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资金上应该形成政府支持, ……此处隐藏8574个字……30年以上的工龄。他们都对国家做出过贡献,是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了他们远离医疗保障,因此,他们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得到妥善解决。并且,这些职工在以前的工作中,他们的养老保险费已作了必要的扣除、以税付形式上缴给了国家财政,因此,作为历史欠债的这部分扣除,国家应统一考虑给予补偿。
第五篇:关于弱势群体调查的寒假实践报告
有关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社会实践调查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进程的发展,农民工成工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农民工的权益却屡屡受到侵害,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农民工权益方面存在不少漏洞。如何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查找资料、走访农民工和咨询法律人士并分析所得结果获得了一些结论。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调查
正文:不知不觉中,我早已成为一名大学生。迈入大学生活已经有一年多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的所见、所闻、所学、所感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大学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幸福的,我热爱这样的生活。但同时,独自一人在大城市求学的生活并不如家里那般如意,我体会到了一个人出门在外的艰辛。但当我看到那些在大城市里为自己、为家人生活而整天疲于奔命的农民工时,他们为城市的建设、国家的建设而努力的付出,却得到少之又少的回报,受尽冷嘲热讽、异样目光,我汗颜了?虽然都是独自在外,但我是一名大学生,时刻受到家人的关心、学校的照顾和国家的关注,而他们呢?人们总是把他们称为弱势群体,但又有谁来关心他们?照顾他们?关注他们?作为维护人间正义的法律对此又采取了什么样的措施呢?我决心利用寒假的时间做一份有关农民工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
我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并研究得知: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 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近几年来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却十分突出。主要是:1.就业限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绝大多数流动农民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2.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遭到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却拿着比城市人低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资。3.社会和医疗保险没有保障。4.工作和生活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以及工伤事故频频发生。5.休息休假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证。目前,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此种种问题该怎样解决?农民工又懂不懂得利用法律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我决定做些实际调查。
由于我的家乡是一个小城镇,出门打工的人也比较多,所以我做了50份简单的
调查问卷对家乡的民工进行了无记名的问卷调查,并对结果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我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1)民工对法律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够,却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的并不多。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2)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时候,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他们认为只要通过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3)民工对司法机关表现出了明显的不信任,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颇有微词。并认为“打官司是有钱人做的事、因为他们钱多、时间多,而且‘有人'”。
(4)民工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足。因为民工的法律知识不足,甚至完全不知他们的合法权益已遭到侵害,维权则更无从谈起。
为此,我决定咨询法律人士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经人介绍,我联系上了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的王武律师。王律师告诉我,在法律方面,宪法中并没有明确针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主要还是参考《劳动法》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建立针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更是十分必要。那么,实际上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王律师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2、法律保护措施。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
要。
与王律师交谈后,我对此问题有了更深一步的理解,也有了一些自己的想法。我相信国家法律一定会完善对农民工权利的保护制度,创造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
结论:加强我国农民工基本权利保护,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当务之急是落实司法保护,尤其是要在宪法精神的指引下积极研究和规划关于农民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全面加快农民工权利保障法制建设,完善农民工权利保障制度。特别是在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内容的农民工就业保护、社会保障、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民主政治权利保护等方面。应尽快予以规范和完善,使之法制化,并且在现实中使这些法律与规范得到全方位的落实与实施。
致谢:感谢蒙城县农民工朋友对此次调查的支持,感谢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王武律师对此次调查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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