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范文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

时间:2025-04-07 07:12:03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全文共13188字)

第一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

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得成为银行高管人员的情形,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二、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各项规章文件,进一步掌握农发行管理知识。使自己持续具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并胜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诚信守法、恪尽职守,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并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管,维护所任职银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发现有侵害农发行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四、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将切实履行职责,促进所任职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五、本人保证,在取得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后,决不违背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决不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之上。清正廉洁,决不徇私舞弊,决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获取任何非法收入,决不挪用侵占农发行及其客户的资产。

如本人上述声明存在虚假陈述或发生违背上述保证事项的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签名:日期:

第二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1、对出现哪些情形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答:(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2、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如何处理?答:银行业监管部门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五、案件专项治理方面知识问答公务员1号网

3、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十项措施是什么?

答: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三是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四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五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六是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七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八是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九是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十是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4、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提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实现“三个目标”是什么?答:“三个坚持”就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三个目标”就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5、银监会2014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扎实深人地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好“五抓”、“五结合”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五抓”就是:一抓分类整治;二抓高发部位;三抓跟踪整改;四抓内部控制;五抓案件间责。公务员1号网

“五结合”就是: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二、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三、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五、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6、银监会2014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银监会2014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深人地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不变,即以“治本”为主,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到2014年底,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控严密的案件查防体系。

7、银监会2014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提出防范三险内容是什么?

答:合作金融机构突出防范三险就是要强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风险的防范,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最大的风险,操作风险也十分突出,市场风险仍在不断凸显。8、“四项制度”是指什么?

答:一是岗位轮换制度;二是干部交流制度;三是强制休假制度四是近亲属回避制度。

9、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4+1”是指什么?答:“4”是指: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与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p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atm机录像带的管理,要建立录像带次日双审、双签制度,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并且录像带要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

“1”是指对库房的管理。公务员1号网

10、案件治理应明确的c65v要求是指什么?答:"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who谁在主谋作案;“way”作案手段和教训;“what"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when"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11、黑龙江银监局七项措施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 ……此处隐藏8660个字……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离任稽核的各种重要文字材料均必须存入其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六条 拟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其所在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合格意见书;

(二)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三)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护照的需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四)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任职资格申请书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任职资格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详细履历;

2.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住址、直系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和负债基本情况;

3.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审核意见和对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与工作实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提交虚假材料的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人事部门按照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拟任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公司制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主任)进行政审。中国人民银行对所有拟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谈话必须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必须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政审材料和考察谈话纪录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联同中国人民银行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及第十六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八条 在职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所在金融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必须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一)拟离境一个月以上;

(二)直系家庭成员拟移居境外或已居住境外两年以上;

(三)收入或消费异常;

(四)有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情况若知情不报告或故意拖延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有关金融机构或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或情况反映,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考核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按照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稽核。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和总经理(行长、主任)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该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稽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所分管的业务情况进行稽核)。

各金融机构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稽核报告必须抄送下一级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第四章 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同时收回其《证书》或《临时证书》。被取消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作为所在金融机构的高极管理人员,也不得作为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年至5年的任职资格。

(一)违反有关规定,超业务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违章经营,造成较大资产损失;

(二)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三)经营中有意损害客户和其他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四)在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报表和文件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屡次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上报数据报表和文件报告;

(五)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六)违反国家规定在业务活动中向客户索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或其他与正当业务收入无关的利益;

(七)严重违反有关(直系亲属)回避政策与制度规定。

(八)任职期间被发现有第八条第四款或第七款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6年至10年的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制度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情办事,造成严重后果;

(四)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五)任职期间被发现有第八条第六款所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后果,取消其11年以上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

(二)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三)因违法被国家司法部门判处有罪,或已证实参与了犯罪活动;

(四)蓄意破坏或故意阻挠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督管理,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取消处理情况记入其档案。对取消10年以上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原董事长(理事长)和原总经理(行长、主任),由中国人民银行(或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其分支行)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行;另有其他专门法律、条例的,适用于其他专门法律、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证书(全文共13188字).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